《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6月17日起施行。
电信 *** 诈骗犯罪地
除了《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 *** 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外,还包括:
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
用于犯罪活动的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的资金交付和汇出地;
用于犯罪活动的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开立地、销售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的资金交付和汇出地;
用于犯罪活动的即时通讯信息、广告推广信息的发送地、接受地、到达地;
- **用于犯罪活动的“猫池”(Modem Pool)、GOIP设备、多卡宝等硬件设备的销售地、入网地、藏匿地;
用于犯罪活动的互联网账号的销售地、登录地。
帮助、技术支持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为电信 *** 诈骗犯罪提供作案工具、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的,或者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电信 *** 诈骗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境外诈骗犯罪行为
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 *** 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持有他人的身份证件
无正当理由持有他人的单位结算卡的,属于刑法之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个人信息泄露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有信息发布、即时通讯、支付结算等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假证使用
在网上注册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时,为通过网上认证,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并替换他人身份证件相片,属于伪造身份证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一款规定的,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使用信用卡、银行账户、手机卡
实施上述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明知犯罪行为
为他人利用信息 *** 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 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 *** 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 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收购、出售、出租账户
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 *** 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前述第七条规定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 *** 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 *** 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明知犯罪行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 *** 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 *** 、帮助信息 *** 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 *** 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 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十一、明知犯罪行为
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 *** 诈骗犯罪,但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以帮助信息 *** 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二、明知犯罪行为
明知是电信 *** 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帮助信息 *** 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 直接收取、协助提取、转移电信 *** 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 直接提供电信 *** 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账户、账号密码、个人身份信息;
- 虚构事实,掩盖电信 *** 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真实来源和去向。
本解释自2021年6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