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比尔斯基案?
1997年4月10日,比尔斯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专利申请,以规避商品交易风险,其核心权利要求包括三个步骤:(1)在商品提供商和消费者之间以第一固定比率进行一系列交易;(2)识别与消费者相比具有反向风险位置的市场参与者;(3)在商品提供商和市场参与者之间以第二固定比率进行一系列交易,使一系列市场参与者的交易与一系列消费者交易的风险位置相互对冲。该方法利用经济领域的对冲原则,避免能源交易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该方法利用经济领域的对冲原则,避免能源交易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该专利申请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根据《专利法》第101条的主题驳回。在随后的上诉中,美国专利申诉和冲突委员会维持了拒绝的决定。
比尔斯基于2007年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2008年10月30日,该法院的判决仍被驳回。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发展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Diehr案和Benson案中的逻辑,认为如果专利权授予一个基本原则,专利将垄断基本原则在所有用途上的创新,并将不恰当地阻碍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这违反了美国专利法的立法主题:促进科学和有用技术的进步。因此,只有将基本原理应用于特定用途的发明才能获得专利权,因为它不会阻碍应用于特定用途的其他发明。在这种情况下,规避交易风险的方法本质上是一种使用对冲原理的数学算法。如果该方法获得专利权,则该专利将垄断在风险管理领域使用该数学算法的所有可能应用,因此该方法不属于可专利的主题。法院还进一步完善了测试方法流程的专利原则:
(1)是否与特定的机器或设备捆绑,或(2)是否将某种物质转换为另一种状态或物质,如果满足上述任何条件,该方法属于专利法第101条规定的专利主题。也就是说,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一种方法必须作用于特定的设备,或者作用于特定的材料,并改变其形式。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是对州街银行案件判决的重大逆反,对专利和商业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这一判决背后有其深层次的现实原因。
2010年6月28日,本世纪最具争议的判决终于公布,商业方法以五票对四票的微弱优势保留在可专利的主题上。根据《专利法》第273条的规定,该判决重新解释了美国专利法对该方法的定义(b)(1)提供现有技术抗辩专利侵权的权利,其中“方法”包括“商业方法”,因此最高法院确认“商业方法”也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方法”,不属于专利法应当排除的类别,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然而,在当前生物技术和纳米技术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机器或转换”测试并不是判断所有方法和流程是否具有专利性的唯一标准。然而,就“机器或转换”测试而言,在当前生物技术和纳米技术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这种测试并不是判断所有方法和流程是否具有专利性的唯一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认为比尔斯基申请的风险规避方法是一种数学算法,属于非专利主题。虽然这一判决维持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但在判决中颠覆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依据。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仅没有在“机器或转换”测试的基础上进一步宣布商业方法不具有专利性,而且退一步肯定了商业方法专利的法律地位,推翻了“机器或转换”测试作为判断专利性的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