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直播应该如何界定侵权标准?法律依据是什么?
*** 游戏直播应该如何界定侵权标准?法律依据是什么?
4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 *** 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南(试行)》,明确规定了 *** 游戏纠纷案件的权益保护、侵权识别和赔偿原则。
第十八条判断游戏画面是否符合以类似电影 *** 方式创作的作品构成要求,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原创;(2)是否可以借助技术设备复制;(3)是否由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组成;(4)游戏画面中因人机交互呈现的视听表达是否属于游戏预设范围。
判断游戏连续动态图片是否原创,主要考虑作者是否独立完成,是否反映了作者个性化的选择、选择、安排和设计。
第十九条【游戏直播画面构成作品审查】电子竞技直播活动形成的游戏直播画面,符合以类似电影 *** 方式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应当予以保护。。
游戏主播个人进行的直播画面,以自己或他人运行游戏形成的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为基础,符合以类似电影拍摄方式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并伴有主播口头解说等文字、声音、图像、动画等元素的,应当予以保护。如果直播图片伴随的主播口头解释和其他元素只是对相关游戏过程的简单描述和评论,则不应确定直播图片是独立于游戏连续动态图片构成新作品的。
第二十条【游戏用户对游戏画面定性的影响】如果游戏图片是根据游戏用户的操作指令和游戏开发者根据既定规则设置的游戏元素自动生成的,则用户的操作行为不属于创造性行为,不影响游戏画面的定性判断。
如果游戏为游戏用户预留创作空间并提供创作工具,游戏用户将创建其他表达元素超出游戏预设的视听表达范围,相关创作结果符合作品组成要求,游戏用户作为相关创作结果的作者享有相应的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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