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我们身处一个全民直播的时代,只要有摄像头设备如智能手机或电脑,并在各大直播平台上注册账号,任何人都能开启直播生涯,直播内容五花八门,只要不触犯法律,平台通常持宽容态度,随着直播门槛降低,法律风险也随之凸显,比如在2017年末,网易公司状告华多公司,也就是《梦幻西游》游戏运营商起诉了虎牙直播(前身为YY直播)背后的运营公司,引发了公众对直播中游戏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关注。
1. 游戏著作权的争议焦点
网易声称拥有《梦幻西游2》的全面版权,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内的美术、音乐、文字作品以及类电影作品的权益,华多公司反驳称,由于游戏画面因玩家操作而充满随机性和开放性,这与著作权法中要求的固定性构成要素不符,他们认为直播中画面的布局和结构是由不确定的算法和众多玩家互动产生的即时结果,与传统电影的连贯性有所不同,不应被视为类电影作品。
我认为,尽管现行法规可能缺乏明确的分类,但游戏的创作过程涉及众多艺术元素,应受到著作权保护,至于类电影作品的界定,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指出, *** 游戏的持续动态画面,结合玩家操作,形成了沉浸式的视听体验,这符合电影作品的定义。
2. 侵权主体的法律责任
*** 直播侵权的主体通常是主播和直播平台,华多公司曾提出,因其需处理海量信息,难以筛选出所有潜在侵权行为,但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观点,华多公司还辩称网易未能阻止侵权,似有默认之意,这并不意味着侵权行为可以被纵容,而是应证明已采取足够措施防止侵权,而在收到网易通知后,华多公司未采取有效行动,显然违背了"避风港原则"。
对于主播而言,若游戏需要授权才能直播,他们往往依赖平台获取许可,如果平台未经许可擅自直播,主播即使不知情,也可能面临侵权指控,毕竟"不知者未必免责"。
3. 合理使用的考量
法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无需获得许可即可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这就是合理使用,华多公司主张直播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即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评论介绍之用,盈利性质的直播很难被视作纯粹的学习或评论,因此合理使用的辩护难以站住脚跟。
依据《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我们需要考虑使用是否仅限于特殊情况,是否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以及是否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观看直播与直接玩游戏并不冲突,它更像是对原作品的转换性使用,添加了主播的个性解读,形成了新的艺术价值,而对于不同类型的电子游戏,直播的影响各异,电子竞技游戏的直播可能增加游戏吸引力,而解谜或剧情类游戏的直播可能破坏玩家的探索乐趣,从而构成侵权。
<p>目前,《梦幻西游》案仍在审理中,无论结果如何,都提醒我们关注直播与著作权的关系,作为玩家,我们期待直播环境更加健康,同时也意识到法律完善的重要性,以保障创作者的权益,我是小颜,感谢阅读我的学法心得,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